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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货物内销加征缓税利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1999-12-27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764   版权与免责声明
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就加工贸易保证金利息的退还和征收作出了规定。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下同)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内销,海关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具体征收办法如下:(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海关总署根据银行利率的变化,每年年初调整一次。(二)利率的适用:按开具税款缴纳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三)计息的起止日期:从加工贸易合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款之日止,按天娄计算缓税利息。(四)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每天征收的缓税利息金额大于对应台帐保证金利息,由中国银行在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保证金利息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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