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一、对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如下:1、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2、科研机构移交给地方所属各部门、总公司、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3、科研机构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4、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和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金库。5、科研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其他债权,债务一同移交。科研单位移交后,应及时注销有关涉税事项,并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