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订包装条款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对外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包装材料和方式,如木箱装、纸箱装、钢桶装、麻袋装等,并根据需要加注尺寸、每件重量或数量、加固条件等;二是运输标志,按国际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在签约时,进口单位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责任,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订立合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⑴对于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应避免使用。尤其对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⑵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何时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愈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
⑶运输标志如由买方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的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愈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
七、包装检验的要求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在抽样或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八、包装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是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情况的证书。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证明,如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单独证明包装情况时,商检机构可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包装的具体情况,作为交接货物、银行结汇的依据;进口商品的包装,若不符合贸易合之规定要求时,商检机构可出具包装检验证书,作为对外办理索赔的依据,有时也在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同时证明有关包装情况的内容。
九、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志
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附我国规定的各种检验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简称商检标志。商检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证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各种商检标志。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检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质量标志”三种。使用商检标志必须向国家产检局或有关商检局办理申请,经审查、考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包装及标志鉴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除散装及裸装货之外,一般货物都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商品本身性能的包装,同时,在外包装上必须刷上明晰可认的标志,以便在装运、转运、交接等过程中易于识别,防止错运或丢失。
商品包装大致可分为两种:⑴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安全,便于运输储存。按包装外形有袋、包、桶、箱、篓等,按包装材料分有纸、棉、麻、竹、木材、塑料、金属等,又有新旧之分;此外还有托盘、集装袋、集装箱等集合包装;⑵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是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有美化和宣传商品,便于销售等作用。其种类很多,如适于展览陈列用的直挂式、堆叠式等;易于识别的有透明式、开窗式等;便于携带或其它用途的有手提式、礼品式、易开式、配套式等;还有真空包装、热收缩包装、贴体包装、起泡包装包括新型垫衬物等;包装好的商品,可提高商品身价。
运输包装上必须有包装标志,俗称唛头,实际上唛头只是包装标志的一部分,唛头一般用三角形、圆形、方形等图形或几个英文字母组成。包装标志一般包括生产国名、生产厂、发货港、目地港、收货人、货名、规格、唛头、批号、件号,有关货物的重量、体积,以及指示性标记、警告性标记等。
指示性标记是根据商品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如“向上”、“防湿”、“小心轻放”、“防热”、“防冻”、“由此吊起”、“由此开始”、“重心点”等图形标志;有的用文字标明“勿用手钩”、“勿近锅炉”等。用以防止货物遭受损害。警告性标记是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商品作出的危险标志,要求清楚明显并印刷在显著的位置。
包装及标志鉴定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材料和现状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鉴定,证明商品的内、外包装和标志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贸易合同或运输契约的规定相符,出具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交接、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十一、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