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它是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许可证、配额等逐步被削弱甚至取消时,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标准、绿色包装制度、合格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定、知识产权、企业社会责任等,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出口企业的2 /3、出口商品的1 /3均受其影响,出口损失每年达200亿美元[ 1 ]。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因包装问题每年减少外汇收入约10%[ 2 ] ,其中相当大的部份是因包装不符合绿色要求造成的。
在世界各国所设置的绿色壁垒中,以环境意识最强的欧盟(欧共体)各国最具代表性。本文即以欧盟于1994年颁布、1997年实施、2004年又颁布修正案的绿色包装制度“94 /62 /EC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为主,分析,研讨绿色壁垒对包装进行限制的主要内容,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提出的绿色要求,以及我国包装应采取的应对之策。
1 94 /62 /EC的构成
“94 /62 /EC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是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最大的绿色壁垒之一。在实际应用中,根据94 /62 /EC指令(相当于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包装材料成份及减量化的基本要求和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应达到的指标,又制定了6个协调标准(相当于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个供企业用的符合性合格评定程序、一套标签标志制度,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6个协调标准( EN13427 - EN13432)是:
EN13427《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欧洲标准使用要求》;
EN13428《包装制造和组成的特殊要求资源减少的防止》;
EN13429《包装重复使用》; EN13430《包装通过材料再循环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 EN13431《包装以能源恢复的形式评定包装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热量值的规定) ;
EN13432《包装通过合成及生物降解评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试验方案和包装最终验收的评定标准) 。
6个协调标准十分重要,是实施指令94 /62 /EC的具体技术措施,其内容涵盖了对包装的使用要求、材料成份、减量化以及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各种形式及评定要求;同时它也是包装企业进行符合性合格评定的技术依据。因此,指令94 /62 /EC和协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标签标志制度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的绿色包装制度。下面讨论这一制度具有的特点:
2 94 /62 /EC的主要内容和达到目标
2. 1 基本要求
欧盟指令94 /62 /EC是一部技术性法规,基本要求具有强制性,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其基本要求为: (1)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 (2)保护环境和国家生态安全; ( 3)保障消费者利益; (4)资源与能源的合理利用。
2. 2 主要内容
94 /62 /EC的主要内容可分为2部份:
1) 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含有害于环境和人身健康的物质进行限制。
(1) 限制易挥发、溶出、相溶、与人身体接触的有毒有害有机物; (2) 限制铅、镉、汞和6价铬等重金属的总量和减至最小限度,避免含上述重金属的包装材料在焚烧和填埋后的飞灰、烟尘和渗滤液对人体产生伤害; ( 3 ) 限制有毒有害散发物(氟、氯、硫、氮等) 、有毒有害的重金属渗出物和通过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SPS协议) 、限制破坏生态的微生物,以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
2) 降低资源能源的损耗。
欧盟指令中降低资源能源损耗的措施,除实行减量化、防止包装废弃物产生外,首先是倡导重复使用(减少废弃物) ,其次是可循环再生(资源回收) ,再次是可回收利用(能源回收) 。
2. 3 包装的成份及性质的基本要求
1) 对包装的制造和成份规定的要求。
(1) 生产包装时,应使包装的体积和质量限制到最小的适用程度,以便对被包装的产品和消费者保持安全、卫生和可接受的必要水平; (2) 包装设计、生产并商品化时,可以使其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回收再生,当销毁包装废弃物时,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少; (3) 包装材料的成份中所含有毒或其它有害物质应降至最少,使其在焚烧或填埋时,存在于飞灰、烟尘或渗滤液中的这些物质也最少。
2) 对包装可重复使用性质规定的要求。
(1) 包装的物理性质和特性应使其在使用条件下,能多次往返使用或循环使用; (2) 在符合对劳动力的健康和安全条件下可以处理用过的包装; (3) 当包装不再重复使用而成为废弃物时,按照可回收利用包装的规定要求处理。此3条必须同时满足。
3) 对包装可回收利用性质规定的要求。
(1) 材料再生型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其包装材料中须含有一定质量百分比的可再生为符合欧共体标准的产品的成份;该百分比的确定取决于包装的材料类型; (2)能源回收型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其包装废弃物须具有最低的热值; (3)合成型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因合成的被处理的包装废弃物须具有这样的生物降解性质,它不应妨碍单独收集,以及合成处理或向它导入活性; (4)可生物降解的包装。其废弃物须能进行物理的、化学的、受热的或生物的分解处理,且大部份处理完的合成物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和水。
2. 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目标
94 /62 /EC的目标是: 2001年7月,按质量计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必须达到65%; 25% ~45%的包装废弃物必须能再循环重复使用,每种材料重复使用的最小值不能小于15%;到2008年12月31日总体回收比例要达到60% ,总体重新利用比例要达到55%。
2008年12月31日,不同的包装材料要求达到不同的再生利用比例,玻璃和纸再生利用为60%、金属为50%、塑料为22. 5%、木材为15%。各成员国可自行决定如何达到既定目标。
2. 5 合格评定程序
由制造商起草技术文件,对其包装产品是否符合94 /62 /EC指令及6个协调标准的“包装成份及可重复利用、可回收利用性质的基本要求”进行评定,称为合格评定。
符合性合格评定的具体方法见协调标准。
合格评定分为第一方(制造商)认证或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
经第三方认证,凡包装产品符合“2. 3 - 2) ”章节规定,所含铬、镉、汞和6价铬等重金属的浓度总量在2001年后不超过100mg/kg(即100ppm)的,可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标志”;凡包装产品符合“2. 3 - 3) ”章节中的(1) 、(3) 、(4)规定,所含铬、镉、汞和6价铬等重金属的浓度总量在2001年后不超过100mg/kg(100ppm)的,可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标志。
2. 6 标签标志和标识制度
标签、标志和标识均匀附在包装上,属于包装的范畴。标志或称标记(mark)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使用标志的目的是提示消费者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的问题。标签则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它表达商品的全部信息,如尺寸、体积、价格、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有害物质等;对有些容易引起安全性的产品,标签是强制性的,如化妆品、肉类罐头食品、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都需使用强制性的标签,也是这类食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标志和标签有强制性和自愿性的两种。在欧盟市场上强制性的标志有CE认证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应用在家电产品、纺织品、化妆品、医疗设备、易引发爆炸物品、电子电气设备和汽车上。
自愿性标志有针对纺织品进入欧洲市场的生态标签( ECO- Label) ,绿点标志(Green Point)等。
为了对包装便于收集、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包括再生) ,应对所用包装材料性质进行分类标识。欧盟规定:采用的标识编号对塑料为1~19,对纸和纸板为20~29,对金属为40~49,对木材为50~59,对织物为60~69,对玻璃为70~79。标识体系也可对有关材料采用缩写(例如HDPE为高密度聚乙烯) 。
材料可用编号体系和/或缩写识别。标识符号应出现在表示包装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性质的图形标志的中心或底下。
$分页符$
3 绿色包装制度对包装的“绿色”要求
94 /62 /EC指令及协调标准等绿色包装制度对进入欧盟等市场的包装提出了严格的“绿色”要求,因而促使包装必须“绿色化”。归纳起来,对包装的“绿色”要求以及在此要求下出现的各种绿色包装有以下方面:
1) 严格限制包装和包装材料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和最大元素含量。
(1)在所有包装材料、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6价铬的浓度总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mg/kg ( 100ppm) ,其目的是为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 (2) 包装材料和所有包装中允许最大元素含量见表1; ( 3) 对有害的其它物质,制造商也须确保减到最小限度。
2)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或可疑的材料。(1)用PET替代PVC。聚氯乙烯中的氯乙烯单体被列为食品、医药以及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78 /142 /EEC曾规定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