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宣布,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这是我国继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据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