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600230)日前公告,应公司子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商务部2月3日发布了2005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公告,此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商务部自2005年2月3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此次期中复审调查将自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6年2月2日之前结束。
沧州大化持有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51.43%的股权,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目前,由于中石油华北分公司于今年1月7日停止供应天然气,沧州大化仍处于停产状态。不过,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未受本次停气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沧州大化表示,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生产和销售为TDI公司的主营业务,商务部对本案进行复审调查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TDI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沧州大化的反倾销调查始于2002年5月。当时,应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6月10日,商务部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2003年11月22日,商务部终裁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3%—49%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