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案是由以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上海化工厂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新立克塑胶有限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聚酯薄膜厂、浙江宁波五洲有限公司、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六厂家为代表的国内聚酯薄膜产业向对从韩国进口的海关税则号为(39206200)的聚酯薄膜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授权中博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
被诉厂家包括韩国鲜京公司(SKC)、韩国第一合纤株式会社(CHEIL)、韩国科隆公司 (KOLON)等韩国生产商及有关进口商。
二、审理程序
本案于1999年4月16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经贸委共同立案,并于1999年5月7日接受申请人紧急补充申请再次立案,合并调查。
被控诉倾销产品为原产地为韩国的石油化工类产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又称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调查范围包括来自韩国的税则号为3920 6200下的所有规格的聚酯薄膜产品。
被控倾销产品在物理特性上(产品规格、外观)、制造生产过程、使用原料方面等方面与国内相似产品均相同或类似。
韩国自1997年起,向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大量低价倾销聚酯薄膜,价格大大低于其国内正常销售价。其倾销行为使国内相关产业产品的价格受到严重影响,压制了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使国内产业不得不以降低价格来努力维持最基本的市场,甚至被迫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已经出现了生产越多亏损越多的情况。国内相似产业的各厂家普遍开工率不足,产量、销售量下降,库存增加,利润减少,甚至出现被迫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情况。
在初裁前的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内各厂家按时提交了调查问卷并配合调查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期间,申请厂家之一宁波五洲有限公司由于受到韩国低价倾销的危害,没有办法继续进行正常经营,严重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
1999年12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作出初裁,初步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成立,并对从韩国进口的聚酯薄膜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21%~72%。
三、结论 初裁后,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的进一步调查,于2000年8月25日发布终裁,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终裁的反倾销税率为13%~46%。
四、评述 聚酯薄膜反倾销案是国内石化产业的首例成功的反倾销调查案,对这一行业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