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接WTO一大要点
中国为了加入WTO,已废止上千部(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大批法律法规面临修改和完善,而知识产权是其中的重点。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的实施,就是为了与WTO接轨。以前包装行业最熟悉的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而进入WTO会使我们面临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知识产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是WTO的三大支柱。因此,我国与WTO的对接就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由于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和科技发展的需要,WTO法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就成为WTO成员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
《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主要有7种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其中与包装密切相关的有三个要素。
地理标志权WTO的《TRIPS协议》专门对地理标志(即包装产品的原产地标识)的保护作了规定,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了界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识出某包装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的文字或图案相关联。
地理标志按《TRIPS协议》规定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此种标志标识出包装商品的来源地,包括某成员地域或其中的某地区、地方;另一部分为该标志代表了某包装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而该特征与前一部分的所标示的地域、地区或地方存在一定的联系。
WTO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并具有误导公众忽略认明真正来源地的,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按利害关系人请求应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第二,对现实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包装商品来源于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该包装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其主管部门应予以及时纠正。
由于酒类包装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大利益,因此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TRIPS协议》在第23条作了详细规定:第一,制止以他人的原产地标志标示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同时也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禁止使用的翻译文字带有或伴有某种、某型、某式、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第二,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包含有或组合有标示该酒的原产地标志的某葡萄酒或白酒的商标,应当依照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第三,对于使用多音字或同形字的地理标志,应当本着对有关生产者平等待遇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对每一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各成员应当确定将有关同音字或同形字地理标志间区别开来的条件。
商标权加入WTO后,中国将按照承诺全面实施《TRIPS协议》。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我国目前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就是改动现行法律与我国对外承诺有差距之处,与WTO法规接轨。(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