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就2003年8月1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所裁定的反倾销终裁税率作出修改。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终裁结果公布后,接到应诉方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关于其终裁结果存在计算方法错误的申诉,同时美国商务部未接到申诉方关于应诉方所提申诉的回复意见。在对应诉方的申诉进行分析后,美国商务部承认在测算运输费用中存在计算错误,因而导致终裁结果中应诉方的倾销幅度出现误差。另外,美国商务部修改了在对应诉方倾销幅度计算过程中存在的两处笔误。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反倾销的终裁结果与修改后的终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原裁决的倾销幅度(%) 修改后的倾销幅度(%)
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 7.40 6.91
中国其他公司 97.86 9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