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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三大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5   浏览次数:5998   版权与免责声明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国内外对我国文化产品需求在不断增强。但同时我们也该看到我国文化产业面临以下几大问题:

  首先,缺乏国际知名的文化公司和文化品牌。虽然近几年我国也涌现出一批全国知名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型文化品牌,但整体数量、经济效益、品牌影响力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依然缺乏世界知名的文化公司和文化品牌。以影视传媒业为例,美国有以时代华纳为代表的25家跨国影视传媒企业和品牌,其中6家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美元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报纸、杂志、地面电视、广播、有线电视网络、多频道节目供应、视频分配等多个领域,而我国影视行业规模较小,目前仅有华谊兄弟、歌华等少数具有影响力的传媒集团,还没有形成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传媒集团和品牌。

  其次,文化产品缺失原创性,重复模仿现象严重。在当今世界文化市场上,美国占43%,欧盟占34%,日本约占10%,韩国占5%,中国仅占不到4%,这与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文明古国的历史地位和世界第2大经济体的经济规模还很不相称。此外,在文化产业规模逐渐壮大的同时,文化产品质量的提升也不容忽视。以传统的出版业为例,目前国内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90%的作品是属于模仿和复制的。据了解,我国一年文艺作品达到4300多部,但是众所周知的、阅读的却不多,原因就是创新能力不强。动漫业作为新兴产业,也同样面临内容缺失,创意不足的问题。曾在全球热映的美国动画片《功夫熊猫》,从创意到成形花了整整13年,而目前国内动画片制作充斥着大量的“短平快”作品,生硬说教、故事低幼、虚假造作是观众对于国产动画的普遍意见。创意和内容制作上的缺陷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最后,亟待完善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文化产业的立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滞后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比如日本,自1978年制定《著作权法》,已经修改过7次,韩国已经修改17次。而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著作权法,完成两次修订,平均10年修订1次,目前的《著作权法》是第3次修订。据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统计,至2012年5月1日,我国涉及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已超过500部,基本覆盖文化产业链的基本环节,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在总体上仍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缺位现象严重。很多部门根据各自需要制定相关规定,部门间缺乏协调,规定中的内容会出现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形成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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