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茅台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杨某淼等六人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至30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淼、陈某雅、杨某武、陈某广、谢某穗等人合伙在霞浦县牙城镇棋盘岭山中,被告人陈某广、谢某穗所有的一棉花厂房内开办印刷厂,伪造印刷多种品牌酒类外包装材料,被告人董某炮担任印刷师傅,指导印刷假酒外包装材料。2012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沈海高速福鼎市秦屿路段,抓获被告人陈某广,并查获该印刷厂,当场查获印有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卡纸11609张23218件、印有苏酒注册商标标识的卡纸10件、印有酒图案防伪标识的卡纸20848件、印有贞元增酒名称的卡纸4340件、对开双色单面胶印机1台、碘镓灯晒版机1台、KA2680凯马福来卡货车1辆等物。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雅、杨某武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谢某穗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穗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淼、陈某雅、杨某武、陈某广、谢某穗、董某炮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228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陈某雅、杨某武在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金穗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到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淼、陈某广、董某炮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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