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食品用PE保鲜膜。经确认,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用PE保鲜膜、保鲜袋的生产许可证,但已生产食品级PE保鲜膜1800卷、保鲜袋1190卷,货值8124元。其中,已售出保鲜膜600卷、保鲜袋1190卷,违法所得815.9元。
食品用塑料包装产品属于国家列入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该公司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保鲜膜、保鲜袋,违反了相关规定。市质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PE保鲜膜1196卷;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8124元)1.5倍的罚款12186元;没收违法所得815.9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