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原有国标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对已经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作出约束性规定。《若干规定》明确指出,生产者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不少商家看准“包装”的商机的形式下,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选用豪华包装来抬高价格,导致过度包装现象日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上海市在立法前,曾连续3年对该市生产、销售的茶叶、月饼、保健食品进行计量监督专项检查,结果显示,147家(次)企业、276批(次)商品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都是“包装空隙率”的合格率较低,茶叶、保健食品的过度包装突出。
作为人口高密度、土地资源稀缺的特大型城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具有更强的紧迫性,上海市决定就此率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