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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408   版权与免责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9-09
  
  【有效级别】: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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