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天津包装印刷行业 VOCs执法监测有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969   版权与免责声明
   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执法监测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的要求,经我局研究,现将规范包装印刷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的执法监测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针对包装印刷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执法监测工作,可以委托有VOCs检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委托工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实施。 

  二、对于需要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VOCs排污费执法监测工作的,应当严格审查所委托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能力。

  三、受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违法违规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二)受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资格证书,并具有空气和废气中VOCs监测的资质,从事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受委托单位的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操作,采用国家标准结合地方标准关于“占有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80%以上”的要求开展监测。上述标准未作规定的,可采用标准。全程做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受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与区县环保部门正式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开展监测工作,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委托合同,开展执法监测工作。

  五、受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单位监测报告专用章和CMA章的不得作为环境执法依据。 

  六、环境监测机构、受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包装印刷企业被列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而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提高环境质量刻不容缓,面对环保重压,天津包装印刷行业正面临着"生死考验",VOCs治理已是刻不容缓,包装印刷企业要想存活下来,就必须有效治理VOCs排放,必须在实现减排的同时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