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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处环境违法行为 温州一纸箱厂被罚20余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浏览次数:2193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地一纸箱厂未依法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却已建成项目,同时该项目需配套

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地一纸箱厂未依法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却已建成项目,同时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却擅自投入生产,因此被罚20余万元。

因为两处违法行为被罚20余万

据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温州某纸箱厂于2020年8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纸箱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不能出示相关环评文件,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纸箱、纸盒加工生产,现场未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

经调查,该纸箱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综合该纸箱厂的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环保部门对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人民币;对该纸箱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决定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共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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