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潮州市柏纳印务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 被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docx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潮州市柏纳印务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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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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