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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可乱丢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文章链接:包装印刷产业网   浏览次数:8080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出,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管理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管理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管理办法》还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原标题:10月1日起施行!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可乱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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