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企业动态 » 国内动态 » 正文

瓦楞纸买卖货款纠纷 一张175110元的承兑引发的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印纸箱彩盒   浏览次数:2106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导语:在多年的瓦楞纸买卖关系中,纸箱厂与造纸厂买卖双方在货款结算中存在多次供货一次付款的情形,亦存在付款金额与货款金额、

导语:在多年的瓦楞纸买卖关系中,纸箱厂与造纸厂买卖双方在货款结算中存在多次供货一次付款的情形,亦存在付款金额与货款金额、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形,未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这样的情况在业内不少见。如此操作的风险在于,对账后,买卖双方对于是否尚有货款未予结算不能达成共识,于是闹得要提请诉讼,官司一打四五年!

小编查询发现,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与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就闹过这样的纠纷。就他们双方“跳过的坑”,小编重点标出以突出显示出来,便于业内规避类似问题。

1、因不服判决,大连佳良包装两次上诉

上诉人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辽06民终807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681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31张产品发货结算单收货人处均有签名”属认定事实错误,其中多张结算单只写了一个字,不能证明写字人员身份。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原始账簿2011年至2014年的记载与上述发票、产品发货结算单的内容一一对应”属认定事实错误,该份证据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发票和产品发货结算单均是原告向被告出售货物的货款数额的证明”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发票不能作为出售货物的凭证。

第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付货款4499877.85元错误,应为4674987.85元,其中175110元是以承兑汇票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二、一审法院有遗漏的事实未予审理。按照被上诉人主张从2011年10月31日之后,已经结算并开发票的《产品发货结算单》在上诉人处,没结算也没开发票的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提交的《产品发货结算单》的时间是从2012年到2015年,发票的时间是从2012年到2014年,如果按照被上诉人的表述,就是说在双方2012年的账还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就结了2013年和2014年的账,而且2012年卖的货不在当年开发票,而可能在其后的任何一年开发票,这明显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有偷税漏税的可能。

三、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被上诉人不能仅用发票来证明其送货数量,被上诉人作为卖方手中应持有所有送货的原始单据,故应由被上诉人提供所有的送货单来证明其送货数额。

综上,请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未将一笔承兑汇票计算在上诉人已付款范围

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162127.8元,并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自2008年起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瓦楞原纸。关于原、被告所发生的买卖货款的数额问题,原告提供了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31张产品发货结算单(第四联,付货方结算用)、原始账簿证明所诉事实。33张发票均系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共计4470512.7元;31张产品发货结算单均标明购货单位为被告,还标明了时间、货品规格、数量、价款等,收货人处均有签名,所载明的货款共计1091492.95元;原告提供的原始账簿2011年至2014年的记载与上述发票、产品发货结算单的内容一一对应。上款合计5562005.65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认可原告已送货的货款总额为4554060.20元。

被告提供银行转款明细单、承兑汇票、收据、车辆转让证明,主张被告已给付原告的货款总额为4674987.85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认可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共计4399877.85元,包括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货款1976888.75元、以车辆抵顶的货款200000元、被告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付的货款1897724.10元及通过废纸抵顶的货款325265元。

2015年,原告曾将被告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货款54820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被告认可原告送货总额为4554060.2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货款4399877.85元,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4182.3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驳回被告的反诉。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辽02民终439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重审期间,原告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多年瓦楞纸买卖合同关系,却未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不管双方如何交易,原告作为出卖人有义务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价值多少的瓦楞纸,被告作为买受人有义务证明其给付了原告多少货款。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原告所诉事实,发票和产品发货结算单均是原告向被告出售货物的货款数额的证明,发票与原告现持有的产品发货结算单所载明的货款总额即是原告出售给被告的货款总额。被告虽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总额不予认可,但被告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后既未申请对双方买卖关系往来账目进行审计,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故该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原告出售给被告瓦楞纸的货款总额为5562005.65元。

关于被告已给付的货款金额,原告认可被告给付的货款数额为4399877.85元,与被告主张的已给付货款4674987.85元相差275110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5张金额共计为348006.5元的承兑汇票及2011年8月18日的10万元收据不予认可。该院根据被告提供的19笔承兑汇票的具体金额及原、被告的上述陈述,认定上述275110元差额应为2015年1月14日被告传真给原告对账单中体现的一笔175110元承兑汇票及2011年8月18日金额为10万元收据的金额之和。据此,该院对被告提供的其余承兑汇票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上述承兑金额为175110元的承兑汇票,该笔承兑金额仅体现在被告传真给原告的对账单中,诉讼中原告对该对账单未予认可,该笔承兑金额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院对该笔承兑金额不予确认。原告陈述2011年8月18日金额为10万元的收据中刘洪玉的签名并非由其签署,对该收据不予认可。2012年4月10日,原告负责人首次进行变更,由刘洪玉变更为刘胜军。也就是说2012年4月10日前刘洪玉为原告的负责人,原告虽否认该收据由刘洪玉签署,但该收据上盖有“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故该院对该张收据予以确认。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4499877.85元(4399877.85元+1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62127.8元(5562005.65元-4499877.85元)。

综上,该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62127.8元,并自2017年9月28日(原审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0元,由被告承担14360元,由原告承担900元,上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多年的瓦楞纸买卖合同关系,现双方对于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货款及欠付货款数额的事实发生争议。虽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对账的事实,但对于对账后是否尚有货款未予结算不能达成共识。经审查,双方在货款结算中存在多次供货一次付款的情形,亦存在付款金额与货款金额、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双方虽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却未形成较为稳定的交易习惯。为核查双方供货数量及付款情况,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辽06民终807号案件时,上诉人提出对双方买卖关系往来账目情况进行审计的请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准许,亦是希望通过账目审计厘清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发回重审后,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释明,并未申请对双方业务往来账目进行审计,鉴定程序未予启动。故对于本案争议的问题需结合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情况来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

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尚欠其货款,提供了33张为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后附产品发货结算单第一联“存根联”,上述发票与产品发货结算单内容相对应;被上诉人另提供31张产品发货结算单第四联“付货方结算用”,其上均标明购货单位为上诉人,还标明了购货时间、货品规格、数量、价款,收货人处均有签名。被上诉人主张开具发票时将产品发货结算单第四联一并交付给上诉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货款则由被上诉人保存产品发货结算单第四联,以此作为双方结算的通常做法。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与31张产品发货结算单均不存在重合之处,且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原始账簿内容相对应;上诉人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产品发货结算单持有异议,但不能提供双方交易的完整账目,亦不能明确每次给付货款所对应的货物清单,不能由此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产品发货结算单内容的虚假性。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客观反映双方的交易情况。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上诉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产品发货结算单的合计金额认定双方交易瓦楞纸的货款总额为5562005.65元较为合理。

上诉人主张已向被上诉人付款金额为4674987.85元,原审法院认定付款金额为4499877.85元,差额款项175110元。上诉人提出曾向被上诉人出具相同付款金额的承兑汇票一张,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对账时已确认。经审查,上述175110元承兑汇票体现在双方传真往来对账单中,被上诉人收到对账单后并未对该笔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诉讼中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实际收取了上述承兑汇票付款,因此上诉人已给付被上诉人货款数额应为4674987.85元,原审法院未将该笔承兑汇票计算在上诉人已付款范围失当,应当予以纠正。基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交易瓦楞纸货款总额5562005.65元,扣除上诉人已支付款项4674987.85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887017.8元。

综上所述,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对上诉请求不成立部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货款887017.8元。

三、驳回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大连佳良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APP(中国):武汉你好 我们一直在一起 年减130吨用纸量 台湾麦当劳启动餐饮业史上最大的「包装革命」
江西理文生活用纸10号机成功出纸 银鸽生活用纸添新丁——本色纸研发生产成功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