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塑料讯:近日,桐乡市工商局查获一起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案,涉案金额100万元。
2004年2月,桐乡市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需要增资100万,由陈某等三人私人出面,通过该塑料制品公司担保,在2004年2月12日向桐乡一信用社贷款100万。其中76万元,由于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作为新增投资存入该塑料制品公司账户。2004年2月24日核准变更后,该塑料制品公司于第二天以“垫付货款”的名义将上述76万元新增投资款和其余股东的新增投资款共100万元,转入桐乡市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账户,再于2004年2月25日至27日分三次从这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账户提取现金100万元,由陈某等三人偿还贷款,并以该塑料制品公司名义向陈某等三人借款100万元的方式由该公司支付贷款利息3819.9元。
至2008年3月,上述新增投资款没有归还到账,且上述这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账上没有对应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属抽逃出资行为。桐乡市工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