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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亟待政府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3-12-02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922   版权与免责声明
  经济发达国家对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非常重视,分别通过立法、成立专家机构、给予财政补贴、提供免税优惠等多种措施给予全力支持。
  加拿大的魁北克早在1992年就成立了废旧轮胎再利用管理委员会,并通过立法,事先从每个销售出厂的新轮胎中收取4加元的处理费用,交由该委员会下属的基金组织管理,用于废旧轮胎的再利用项目。美国于1994年立法规定,靠国家资助铺设的沥青公路,沥青中必须含有5%的胶粉。自2002年起开始实施垃圾再循环使用处理政策,要求含废橡胶在内的所有家庭垃圾和工业垃圾都必须经过再循环处理。在芬兰,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芬兰政府除了制定严格的法律,还辅之以技术开发和市场培育。目前,芬兰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领域培育出了一系列新兴产业,每年创造财富近12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5000个就业机会。
  此外,发达国家对于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还给予财政上的补贴与优惠。首先,废旧轮胎的使用是免费的,通常由固定的废旧轮胎收购商(相当于国内的废品收购站)就地直接提供。第二,处理废旧轮胎不但不花钱,反而给补贴。如美国每处理一条废旧轮胎政府补贴2.5美元~4美元,加拿大政府则给予2加元的补贴。第三,处理废旧轮胎的企业享受零税制。这样企业获得了正常经营的利润空间,具备了持续发展的后劲。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立法。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方面的具体立法,“谁污染谁治理”在废旧轮胎的回收方面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8个委、部、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虽然明确提到要“在财税政策方面,进一步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但是目前还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2、管理上出现“真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原商业部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归口管理,轮胎翻新由原物资部管理,再生胶生产又由原化工部管理。行业上的这种条块分割把原本完整的一条废旧轮胎分成了几块。随着国家机构的改革,原商业部、物资部、化工部已经撤销,导致废旧轮胎行业的回收、翻新和以废旧轮胎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再生胶、胶粉企业陷入了无人管理的无序生产经营状态。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究竟由哪个部门来监管?若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角度来讲,该由环保部门来监管;若从废旧轮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来讲,该由国家经贸委来监管。事实上,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的这条产业链上,涉及到化工、建材、交通、机械等许多领域,需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
  3、不仅没有补贴反而税赋过重。在我国,回收利用废旧轮胎非但没有补贴,反而还要花钱去买。目前1吨废旧斜交胎的收购价要500元~600元;1吨胎冠胶条的收购价高达850元~900元;就是钢丝子午胎,每吨的收购价也要150元~200元。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企业的税收方面,虽然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了一个政策,即这类企业可按10%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从事废旧轮胎收购业务的大多数是个体户,往往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致使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企业普遍享受不到这项优惠。1吨80目精细胶粉的保本销售价大约为2600元左右,占了将近一半的费用,加上其他成本支出,企业几乎无利可图。
  根据调查显示,中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产业前景是十分光明的,该产业既能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也能弥补我国橡胶资源不足的缺陷,并且其丰富多采的产品本身就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利润空间。但是,中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产业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跨越的坎,诸如应用产品市场的开拓、争取政府政策与税收方面的扶持等,特别是后者,如果中国政府不能从政策上采取措施,给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的话,我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的前景将十分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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