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5年底,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在市场上发现北京、上海、洛阳有三家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高钙片的包装与自己生产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非常近似,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都发生了混淆,将这三家生产的高钙片认成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产品。经调查取证,哈药六厂将这三家制药公司和经销商郑某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包装、装潢近似的高钙片包装盒及瓶签。
法院审理后认定,哈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包装物的总体设计、构图、色彩组合、字体和整体效果,与哈药六厂的“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的包装相比,无论是主要部分,还是整体效果,均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混淆、误认。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知名商品“新盖中盖”牌高钙片特有包装的高钙片包装物;赔偿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经济损失50万元;经销商郑某立即停止销售三被告生产的侵权高钙片;驳回原告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