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柯兰亭状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判决椰树集团赔偿柯兰亭经济损失1.5万元,并责令椰树集团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柯兰亭拍摄的实物图片的天然椰子汁产品招纸图片。
据了解,该图片系柯兰亭按照原为海南省地方国营海口罐头厂(现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所设计的招纸图片进行重新拍摄,2003年,被告将上述新拍摄的招纸图片使用在椰子汁招贴上,但未在招贴上为原告署名,也并未支付报酬。为此,柯兰亭将椰树集团及海南椰树员工持股会告上法庭,状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后经法院调解,由椰树集团向原告支付截至2004年的图片报酬3.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按每年1.5万元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
该调解书生效后,椰树集团以代扣个人所得税为由,于2005年5月31日仅向柯兰亭支付2.8万元。同年12月14日,椰树集团书面通知柯兰亭称,自2005年12月31日起,不再使用该招纸图片,并于16日向柯支付了1.5万元报酬。此后,柯认为椰树集团在通知其不再使用该招纸图片之后,仍继续使用该招纸图片,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