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仑检验检疫局查处了一起出境木质包装申报不实案件。这是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北仑局开出的第一张此类罚单。
据了解,该出口企业向北仑局申报了一批输往瑞士货物的木质包装(木托),声称该批木质包装已经过除害处理,且申报的材料中附有经宁波检验检疫局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但执法人员在实施检疫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所携带的木质包装上无任何处理除害企业所加施的标识,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根据相关规定,北仑局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宁波局辖区内的出境木质包装一般不再随货物进行熏蒸处理,而是由指定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单独对木质包装预先进行处理,加施标识并出具合格凭证后出售给需要木质包装的企业,或由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将木质包装交由除害处理企业处理,然后加施标识并出具合格凭证。企业对出境木质包装进行申报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木质包装进行抽查检疫和核销。
据调查,本案的主要原因就是发货企业货运部门在将货物交由包装部门进行包装时未注明是使用除害处理过的木托而造成的,但这仍是一类典型的应当受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制裁的出境检疫违法行为。
由于出境木质包装实行抽查制度而非批批查验,所以要求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单位要更加重视对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要切实做到货证相符;同时,还要注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的不同要求,如欧盟和英国除要求一般的除害处理和加施标识外,还要求进行去皮处理并加施DB标识。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单位,在重视商品出口的同时,不能忽视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起相关法律义务。避免因木质包装不合格而造成退运或其他处罚、索赔等损失。
(刘 斌 沈 正)
转载自: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