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日前,山东省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对农药包装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农药生产企业所需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农药标准要求。农药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必须印有或者贴有农药标签。农药标签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农药名称;2.农药含量、剂型、有效成分;3.净重或净容量;4.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证号;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证书号、执行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6.使用范围、防范对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毒性标志;8.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应当注明分装日期;9.有效期;10.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分装农药应当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确实无法记载上述事项的,应当附具与农药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对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禁止经营。
农药生产企业印制农药标签以农药登记时批准的内容为准,未经国家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已经登记的农药名称、种类、剂型、有效成分、毒性、使用范围、防范对象及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在农药使用后,不得随意弃置包装物,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以利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