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佥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将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具体规定如下:
一、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mg”或“×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mg”。
二、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三、规定自2002年1月1日执行。
有关人士指出,该规定的出台体现出我国烟草行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卷烟吸食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