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宗源署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规定了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复印、打印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要求出版行政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审批印刷经营者资格,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设立。《规定》还要求,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于2002年3月1日前未达到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此《规定》是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的有关文件,《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在广泛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我国印刷业的散滥状况,促进印刷企业生产上规模、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效益上台阶。
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印刷企业151955家,从业人员300万余人。其中:国有企业11126家,占7%;集体企业41939家,占28%;三资印刷企业2321家,占1.5%;有限责任公司6219家,占4%;股份有限公司3388家,占2%;私营企业15135家,占9.9%;个体企业69305家,占46%;其他企业2522家,占1.7%。
通过施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可以大力压缩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解决长期以来印刷企业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档次低、效益差的问题,从宏观上科学、合理地调控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使印刷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和利用,完成党的十五大对新闻出版提出的“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任务,进一步促进印刷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