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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包装一打开,维权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14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567   版权与免责声明

    打开牛奶,有根稻草;打开红酒,发现杂质;打开方便面,有只瓢虫……消费者想维权,可这罐牛奶、这瓶红酒、这袋方便面却不能作为检测的样本,只能从同批次的产品中抽样检测是否合格,如果检测合格,消费者将可能得不到合理赔偿。消费者维权出现了大难题:食品包装一打开,就不可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可是没打开,又怎么会知道有些食品有问题呢?
   
    3·15到来前夕,被那只瓢虫闹得心烦意乱的林芳(化名)接受了工商人员的调解:由厂家赔给她两包梅子。上个月,林芳买了一包梅子,打开吃了几个后,发现包装袋里竟然有一只瓢虫,瓢虫正一动不动地趴在梅子上,林芳突然感到一阵恶心,她拿着这包梅子到12315投诉中心投诉,工商人员很快联系到了厂家,厂家只答应赔给她两包梅子,可林芳觉得已吃下去的梅子对她的身体可能造成伤害,于是她要求对这包梅子进行检测,看看是否合格,但得到的答复是:这包梅子已经打开,而打开了的食品是不能作为检测的样本的,只能从同批次的梅子中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若是合格,她可能连原先的两包梅子也得不到,因为“产品没问题,还赔什么呢?”而且还可能付检测费。所以,林芳只好放弃了送梅子去检测的想法,取走了那两包梅子了事。
   
    无独有偶,泉州人杨先生也被一只瓢虫弄得焦头烂额,而且还只是他维权路上的开头。这只瓢虫出现在他给儿子买的方便面里,与林芳一样,儿子也把食品吃进了一半,且出现呕吐和痉挛症状。杨先生要求厂家赔偿各项损失2350元,厂家却只答应赔两箱方便面。相持不下,只好把方便面送去检测,按惯例,这包已打开的方便面同样不能作为检测标本,而从同批次抽取的方便面检测结果却又是合格的,杨先生不仅没有获得他所要的赔偿,而且还要支付200元的检测费。和许多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一样,杨先生气愤不已:方便面一打开,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可是没打开,我又怎么知道里头有瓢虫呢?可厂家立马反驳:谁又知道那虫子不是你放进去的?
   
    厦门市12315投诉中心也碰到过不少这类棘手的投诉,仅今年2月份就有5起,除了打开梅子发现瓢虫外,还有打开肉饼发现烟头、打开奶粉发现泡不开,等等。目前,有3起已经办理结束,而这3起没有一起送食品去检测的,“太麻烦了,消费者反而不划算。”工商人员说,“打开包装的食品不能送去检测,而同批次的食品又往往检测合格。”是啊,要从同批次的任意一袋方便面中觅到瓢虫,要从同批次的任一盒肉饼中找出烟头,这概率实在太低了。所以,工商人员的做法是尽量调解,避免走到食品检测的那一步。2月份的那3起投诉处理结果是,梅子和肉饼的,消费者分别得到双倍的食品,也就是两包梅子、两盒肉饼,外加厂家上门慰问。而泉州那位送方便面去检测的杨先生只好转向律师请教,律师告知,他有责任举证虫子原来就是方便面的,这可难为了杨先生,因为打开方便面时,在场的只有他和儿子啊,到哪里去找人证呢?
   
    在记者采访期间,读者连女士打开了某知名品牌的牛奶,倒出一根稻草,当获知这罐已打开的牛奶不可能作为检测样本时,她放弃了投诉,她告诉记者:“现在,我惟一能做的就是从此不再买这个牌子的牛奶!”
   
    工商提醒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
   
    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
   
    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
   
    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

    提醒厂家:善待消费者的投诉
   
    消费者购买了你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会选择去投诉,是出自对你的产品的喜爱和信赖,他们希望通过投诉让你的产品尽善尽美。绝大部分消费者不可能去把瓢虫捉进方便面、把杂物倒进酒里,再来向你索赔,从而劳精费神。如果厂家善待消费者的投诉,只能让消费者更信赖你的产品,从而成为你的忠实客户。
   
    百姓擂台:隐蔽瑕疵也是质量问题
   
    海刚:这个话题带有普遍意义,真实地反映出整体社会信用的缺失。其实不单单是食品饮料类的产品会遭遇到这种问题,包括大多数包装精美的商品在内,都不允许消费者拆开包装检查质量,何况食品饮料类的商品一旦打开包装就要食用,更无从谈起能检查全部产品的质量。这种从外包装上往往无法检查,而只能在打开包装后才能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一个专业名称叫产品的“隐蔽瑕疵”。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隐蔽瑕疵”同样属于商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客观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家要消费者买下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是强人所难,怀疑消费者通过不当手段来无理取闹更是另一种形式的“有罪推定”,或者干脆说是推脱责任的做法,这一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诚实守信的原则。所以,对于这样的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不能推卸责任,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其索赔!
   
    不是顾客“小心”就可避免的

   
    明堂博客:买东西的时候,有双方平等的“知情权”,那么,我们就要在商家面前当面打开检查么?显然是不大可能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可以储藏的产品,维权的时候我们可以举证,那么我们就非得像银行那样一举一动都在监视器的监视下,慢慢地打开包装盒?防不胜防啊!问题不是因为顾客“小心”就可以避免的!而消费者是处于弱势的,弱势之一就是举证不利的问题。
   
    是商家逃避责任的把戏
   
    陈连锦:假如包装被打开,发现商品质量不行,就不能维权。这种行为是商家逃避责任的把戏,是商家借用包装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包装是食品被食用前的一道程序,它的“权利”不应该被泛化,不应该享有隐藏食品质量缺陷的特权。
   
    默默承受次品?

   
    苏先生:我们知道,产品有一个出差错的比率,一万件产品可能允许出现一件或两件有问题的。如果包装打开就不能为产品维权,那我们怎么知道产品有问题。难道消费者买到了产品中的少数次品,就只得默默承受,这简直就是不合乎逻辑的事情。
   
    维权别“唯权”是论
   
    陈志煌:谈到维权,人们一般都想到维消费者的权,但其实厂家的权也同样要维护,的确有存在着极少数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的缺陷向企业狮子大开口敲诈钱财,企业有时为了息事宁人而委曲求全,这要如何处理?消费者与厂家之间都存在着类似的困扰,这就是一种公平,这其间我觉得无法用法律条文来解决,还是老生常谈,用彼此的宽容和协调来解决。

    不能对厂家做“有罪推定”
   
    陈意安:出现消费纠纷,公共职能机构必须依据未受干扰的事实来明断是非——在此之前,厂家与消费者都“无罪”;不能对厂家做“有罪推定”,以损害其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来“维护”消费者未经证实的“权利”。打开包装后的产品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性——曾看过把死蟑螂丢到菜里“索赔”的故事——若以此作为检验标本,对经营者而言显然有失公平;而对同批次未开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能更好的分清双方责任、维护双方权利。
   
    姜宏:毕竟不能排除个别消费者借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的情况发生。而且,遇到这样的事情,即使诉诸法律,无论是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还是证据本身的要求,乃至公平、正义的准则,都不可能只是偏听消费者的一面之辞,而置商家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支招:必须尽快完善法律
   
    施由森:拆开包装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又难于维权,其实就是法律不完善所造成的!事实上,如果没有包装盒,有时消费者要分辨出产品质量的真假伪劣都需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何况是现在有包装盒挡着?要知道,消费者是不可能有像X光那么厉害的眼力!而如果法律在这方面 还留有空白,其实不就给一些不法商家有可乘之机吗?当然,并不能说是所有的商家都在钻这个法律空子,别有用心的毕竟只是少数。 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消费者能否放心购买除了必要的、良好的消费环境,另外一点就是必须要有畅通的维权途径,让维权过程中不至于因为法律空白而出现尴尬,从而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确实的保障,让消费者不再是“消废者”。因此,在我看来诸如包装维权问题中所存在的法律空白应该尽快填补,完善相关法律,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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