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和食品等。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现有消费清真食品的人口高达几十万。长期以来,北京市政府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生活,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建立了清真食品生产管理等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对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和维护民族大团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的清真食品标签标准,虽然少数几个民族居住人口多的省区先后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大都是针对生产和加工而言的管理。市场上的某些食品的“清真”二字的标示并无实际意义,尤其是随着消费市场的扩大,各种配方清真食品的品种越来越多,给消费者特别是少数民族消费者在选购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相一致成为客观的必须;而北京市清真食品的销售和供应也成为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北京对外开放的总体形象;另一方面,随着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意识增强,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所有这些表明,北京市仅仅依靠1988年颁布的《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行为,已远远不能满足目前消费者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实施清真食品标签制度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建议:
第一,建立政府和专家一体的清真食品标准起草委员会,根据少数民主群众的习惯以及伊斯兰教标准,改革或者修订以往的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明确标签标示的要求和内容,力求与国际接轨。
第二,逐步实行清真食品标签登记管理制度,争取在近两年内全面实施,凡是进入市场的清真食品都要明确标示,并符合有关标准。清真食品业所包括的范围不仅是食品,而且还应包括许多清真牌号的附属产品,如化妆品、生活用品等。
第三,成立相应的质量监督委员会,负责培训和生产监督清真食品。培训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做到严格执行伊斯兰教相关戒律,获得国内消费者的信赖以及国际的信誉,使消费者吃上放心的清真食品,同时也符合国内外食品卫生和商务检查的要求。
信息来源:北京市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