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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现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06   来源:中国包装网   责编:中国包装网   浏览次数:1060   版权与免责声明

    我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与消费国,中国入世后,虽然外烟3~5年内还不足以改变中国现有烟草格局,但这几年恰恰是中国烟草市场重新洗牌、产业重新布局的重要时段,国产烟与外烟争夺零售终端市场的惨烈竞争也拉开了帷幕。

    国内各烟草厂为了尽可能多地分得市场份额以保留品牌,纷纷在广告、在包装、在传播等方面各显神通,不断推陈出新,于是中国烟草包装市场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国内烟草的包装甚至远远超过了 些国际品牌的包装水平,国内烟草包装开创了世界包装的历史先河。赵嘉祥(1999年)在《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例》一书讲到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但国内烟草包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情况却屈指可数,大部分烟草厂在该专利的授权方面授权为零,原因何在?
   
    国内外拥有该专利的授权状况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的第一件烟草包装外观设计专刊于1986年8月10日授权(专利号为:CN8530045 2)。本文涵盖的烟草包装范围为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由于本文只涉及具中06子项的雪茄盒、香烟盒、烟草罐和烟袋。因此,本文不包含其他子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研究。高卢麟(2000年)在中国专利教程《专利法释义》一书中说到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三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态、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能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赵嘉祥(1999年)在《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例》一书讲到外观设计作为工业产品设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仅起着美化产品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它的重要性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愈发显现出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使许多产品的内在构成趋于一致,外观设计往往成了这些产品的制造产家最重要的竞争手段。近几年人们欣喜地看到我国市场上的商品除了内在质量不断提高,其外观也变得愈来愈漂亮了。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不长,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方面,不少企业或个人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和实践问题还不甚了解,有的人不大清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有的人不能正确掌握其保护范围,以致造成盲目申请或丢失该得到的权利,甚至造成对他人的侵权。

    我国烟草制造企业拥有该专利的授权状况,相对于国际知名的一些跨国公司仍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甚至有些企业该专利的工作几乎为零,主要是知识产权意识整体相对薄弱、整体该专利水平较低、职务发明比例较少、缺乏发展自主专利的激励机制、缺乏该专利战略,企业科技行为导向需要调整等。入世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国际著名外烟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如在中国销售品牌的菲·莫(PM-万宝路、L&M)、英美烟草(BAT—555、健牌)、日本烟草(JT—柔和七星)和雷诺士(RJR-骆驼)等外烟企业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方面有着足够的重视,以确保自身利益。我国烟草行业与国外烟草相比,差距还很大。该专利布局通常总是先于市场进入数年时间。而日本烟草在中国的该专利授权则更多地集中于上个世纪末,且到目前为止其增长的速度依然很快。因此,我国烟草制造企业要想长足发展,需要规范竞争秩序以突出品牌个性和品牌风格,而该专利授权是烟草制造企业和设计师对其智力成果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使其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并助于促进烟草制造企业和设计师的创新积极性,提高烟草产品的附加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处长赵嘉祥(1999年)在《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例》 书中谈到企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注意引进人才,引进新技术工艺,以不断提高产品外观设计的质量。邓小平同志曾在197 7年就指出“我们实现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要能上去。发展科学技术不抓教育不行,靠空讲不能实现现代化,必须有知识,有人才。”企业要摆脱陈旧框框的束缚,对于一切人类文明成果都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分析市场的需求和认真研究技术设计的现状。设计人员要参与企业的生产决策,使他们在生产实践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企业要把设计人员摆到发展生产的龙头位置,并注意不断提高其设计产品的能力和水平,使他们有进修、调研、搜集资料、参观展览和学术活动的时间,还要注意建立健全设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抓好设计成果的奖励工作,打破成规,以设计投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为奖励的基础。企业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要坚决按照专利法细则中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设计人奖励规定执行,以鼓励设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胡佐超(2001年)在《专利管理》一书中讲到我们从政府部门到企业若不尽快制定出相应的专利战略对策的话,任这种局面继续发展下去的结果,就将会使我们诸多产业的许多技术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受到这些外国专利技术的封锁与制约,我们将有可能丧失掉自身技术进步的主导权,将使我国广阔的市场被西方技术发达国家所占据,我们民族工业的发展与进步将为此付出昂贵代价,因此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该专利危机正在步步逼近中国烟草制造企业,一是企业没有忧患意识,竞争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还没有真正感受到来自市场竞争的压力,通俗地说,现在还过得去,明天会怎么样还没有去考虑;二是没有用发展的眼光,没有从企业发展战略层面来看问题,没有意识到未来的竞争,现在不抓紧去做,等到竞争加剧的那一天就已经迟了:三是急功近利的思想在作怪,认为自己搞研发要花很多时间、成本,他人的技术引进来就可以用,不是更好吗?却不知道技术创新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没有这个基础是不行的。就中国烟草来讲,这种来自该专利的危机是否可以幸免呢?

    目前,我国烟草企业的竞争已不仅是资金、原辅材料等资源及劳动力的竞争,而是包含了技术能力、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内容的竞争,该专利的创新及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企业的该专利创新能力与其拥有和应用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有很大关系,企业专利技术数量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数量是企业研发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科技实力的重要标志。烟草企业实施该专利战略,加大原创性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合理制订科研成果和该专利产权的保护策略,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借此可以保持和扩大企业的人才、技术、市场等优势,提高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胡佐超(2001年)在《专利管理》一书中讲到在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显著加快,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的形势下,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夺取世界范围内竞争的优势,纷纷调整各自的战略,一方面注重科学突破,另一方面更多地注意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尤其是高科技技术的开发应用,并通过获得专利保护,以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唐安邦(2003年)在《知识产权判案解析》一书中讲到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图案使用时,作为图案予以审查。不作为图案的文字不在外观设计审查的范围内,而是由另外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

    “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专利”的观点虽有失偏颇,但从一定意义上强调了企业该专利战略和该专利技术的重要性。当前,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开始频频就各种该专利侵权问题向我国企业提起诉讼,国内许多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以技术为本的企业制订和实施该专利战略已是当务之急。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了自有技术,并受到该专利制度的保护,生存和发展才有保障,否则可能被动挨打。仿制过程中也会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烟草企业应在学习和仿制过程中,通过明智的引进、聪明的模仿,融合自己的优势,再创造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增加企业该专利积累,为原始性创新和取得该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该专利强调的是实用性,但烟草领域的基础研究极为重要,没有基础研究就没有发展潜力。企业要突破外国该专利壁垒,需要科研环境的开放性、人力资源的动态化、科研资源的重新整合和成果的共享,建立企业之间技术联盟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加快实施该专利战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建立该专利保护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是企业实施该专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外烟企业“跑马圈地”式的专利进攻,中国烟草企业表现出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专利意识淡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运用专利战略的能力差、专利转化率低。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彻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
   
    国内烟草企业五强: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最大,亚洲第一,名列世界烟草加工业前列的现代化卷烟企业,拥有该专利4项,主要授权集中在2001年-2002年。主要品牌:“红塔山”系列、“玉溪”系列、“阿诗玛”系列、“红梅”系列、“恭贺新禧”系列、“美登”系列、“国宾”系列等。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拥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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