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昆明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第26号令——《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违反本规定,生产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及违章物品,并处以10,000至50,000元罚款。在本市各类市场、商场内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章物品。可对责任人处以50至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至10,000元罚款。在本市商场、市场外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由市、县、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依法没收违章物品。并对销售者处以50至500元罚款,对销售单位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
《办法》鼓励市民使用布袋子、菜篮子、纸制品及其他可自然降解的包装物。
据悉,目前昆明生产的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在质量、数量上可以满足市场的需要,价格与非降解制品持平,不会增加市民的经济负担。
发言人称:从1998年11月昆明禁销禁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餐具饮具以来,已没收该禁品近100万个。目前,各大商场、大中型饮食餐馆已实现禁销禁用目标。
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环保局、法制局、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的负责人出席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