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商标侵权人将饱尝自己种下的恶果——按照被侵害人的要求赔钱。于昨天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懂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由受害人说了算的原则。
这个司法解释的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今后商标侵权案的受害人将不仅可能获得诉讼的胜利,而且由于受损额的计算主要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将最大可能地获得损害赔偿。
同时,也为了防止一些受害人“漫天要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解释中规定了商标侵权所得和受损的基本计算方法。获利将主要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