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 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1999年6月3日作出最终裁定(见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公告),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期5年。
2002年12月3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70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3年7月9日终止。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上述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的申请。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经审查,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12家申请企业2002年新闻纸产量之和为同期全国总产量的73.46%,构成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产业代表性。
商务部对申请书中关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立案的充分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二)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1998年7月 1日至 2003年6月30日。
(三)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商务部于2003年6月27 日就收到国内新闻纸产业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加拿大、韩国、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7 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加拿大、韩国、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并向他们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请其通知所在国国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四)登记应诉
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在2003年第28号公告中对外公布: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2年 7月至2003年6月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本案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
加拿大Norske Skog Canada Limited公司在本案登记应诉时限过后向商务部提出参加应诉的申请。2003年7月22日,加拿大驻华使馆来函要求给予加拿大涉案企业延期应诉待遇。调查机关认为,加拿大生产商、出口商没有在公告规定的应诉时限内提出应诉申请,也没有依据合理的理由申请应诉延期,因此,无法给予加拿大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延期。
(五)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立案后,调查机关利用下述方法和渠道,尽最大可能地搜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世界和中国新闻纸市场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调查了国内产业,了解了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后源自涉案国的进口新闻纸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近几年来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从中华人共和国海关了解了1996年以来涉案产品的进口情况。
请我驻涉案国机构协助搜集了涉案国新闻纸产业的产能、产量、进口量、销售量、国内销售量、对中国的出口量、库存量、投资额等方面信息。
向我驻其它有关国家机构了解、核实了涉案国新闻纸向第三国倾销及第三国政府对涉案国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或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
向权威纸业研究机构了解了世界和中国新闻纸市场、新闻纸行业的有关情况、涉案国新闻纸的进出口、国内消费、对主要国外市场的出口以及对一些主要出口市场的低价倾销等情况。
向其它有关中介组织了解了世界和中国新闻纸市场、新闻纸行业的有关情况、涉案国新闻纸的进出口、国内消费、对主要国外市场的出口以及对一些主要出口市场的低价倾销等情况。
向有关行业协会,调查了中国新闻纸表观消费量、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效果。
从公开出版的杂志、刊物中查阅了涉案产品及涉案国新闻纸产业状况等有关资料。
查阅了原始调查档案中涉案产品及涉案国新闻纸产业等有关资料。
(2)裁定前的披露。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进行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损害调查:
(1)到期复审通知
2002年12月9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新闻纸反倾销措施到期复审通知。
(2)调查问卷
2003年7月22日,商务部向国内12家申请人发放了新闻纸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并于2003年9月10日全部收回。
(3)实地核查与调查陈述会
商务部于2004年2月23日至3月18日期间,对申请人山东华泰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商务部于2004年4月6日召开了调查陈述会,对其他8家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4)听取下游产业意见
2003年8月17日,商务部组织召开报业座谈会,听取对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意见。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被调查产品:新闻纸
英文名称:NEWSPRINT
该产品主要以针叶、阔叶和废纸为原料,以化学法、机械法及化学机械法制浆经一定配比抄造形成的纸张。
产品规格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等,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等。
主要用途: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税则号: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1998至2001年进口税则号48010000。2002、2003年进口税则号48010000、48026110、48026910的产品范围与上述税号相同。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
1、国内同类产品调查期内的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无论是抗张指数、撕裂指数、白度、不透明度、平滑度以及洁净度等各项指标,2003年均优于1998年水平,还适应印刷要求增加了色调标准等。
调查期内,我国已能够生产每平方米重量45克以上的各个规格的新闻纸。48.8克新闻纸是中国目前所生产的市场主流产品,在质量上已基本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某些主要质量指标,已优于个别被调查国。
2、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
国内同类产品,是主要以针叶、阔叶林木和废纸为原料,以化学法、机械法及化学机械法制浆,经一定配比抄造形成的纸张。产品规格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48克、48.8克、49克和51克等;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等。
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或相似,具有可替代性。其相同性和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产品规格、白度和平滑度等指标上基本相同。
(2)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均为针叶、阔叶和废纸,相互之间没有差异。
(3)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过程相同,都是以化学法、机械法及化学机械法制浆经一定配比抄造形成的新闻纸。
(4)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
(5)国内各报社及印刷厂通过进出口经营者进口新闻纸,或由进出口经营者进口后通过各种纸张交易市场销售给各家用纸单位。国内同类产品通常是由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与国内各报社及印刷厂签订合同或通过各种纸张交易市场来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上基本相同。
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表现为相同或相似,具有相似性。
(二)国内产业
代表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12家企业中,包含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7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