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反倾销协议虽进一步强化了反倾销规则,而且在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下,最终协议中也没有加进反规避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反倾销挑战会减少。相反,近年来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有上升的趋势,如 1993—1994年两年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就分别对发展中国家发起了129起、61起、59起和38起反倾销调查。可以说,发展中国家面临反倾销调查相对更为严峻,因为,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产业结构和比较优势决定了它们还只能主要依靠低成本和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
在新修订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尽管仍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差别和特惠待遇,但事实上,与东京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反有所下降。因为,与原守则不同的是,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作了进一步细分并加以区别对待,如要求人均国民收人1000美元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承诺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此外,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已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逐步取消补贴。这些规定体现了在“授权条款”中就已包含的所谓“毕业”思想,而这是发达国家出自自身利益的考虑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在今后的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自然会在这方面遇到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