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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辅导:出境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二、报检要求
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结果单》。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