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宣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元~500元。
这一起征点较原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大幅提高。根据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150元~200元。
《决定》同时明确,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300元~500元。
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起征点较原营业税实施细则有大幅提高。按照原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100元。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因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对于此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场早有预期。今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确定,将提高小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只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即可。事实上,上述条例修改前,很多地方政府就已经调高了起征点。如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此前的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至5000元,这将为当地个体工商户(个人)每年减轻营业税负担1亿多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受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公告称,从今天开始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这是继2002年两税起征点上调之后的又一次调整,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9项措施之一。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由1500元~3000元提高至5000~20000元。按照实施细则,此销售额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同时,还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提高到每次(日)300~500元。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两部委还将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主任曾康华表示,提高这两项税收的起征点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对小微企业都是有利的,能够切实地减轻这些企业的税负。而且由于这些企业所缴的税负总额并不多,对中国整体财政情况影响非常小。
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种,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二是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包括信贷、金融以及财税政策在内的9条扶持小微企业的措施。根据国务院部署,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税务税收剂量分析研究中心主任行伟波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以温州为代表的很多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状况比较艰难,面临着信贷、生产成本等多方面的压力,提高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之后,能让更多的小企业免于征税,这将有助于它们渡过难关。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室主任施正文则表示,提高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结构性减税的举措之一,当前税法对于小微企业的限定仍然非常严格,下一步应该继续扩大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让更多的企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