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自1996年实行试点至今已逾十年,从制度探索、全面推行试点到法制化管理,政府采购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成功迈入全面发展时期。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并通过《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应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民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中小企业的队伍也日益壮大,并逐步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政府采购促发展 有成果存缺憾
据工信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截至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全国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解决了我国城镇80%以上的就业岗位。
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为确保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在税收、信贷、贴息等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其中,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扶持政策,也被纳入到相关的文件规定和法律条例之中。《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同时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明确指出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日前,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讲话中提到,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越来越高,参与范围不断扩大,竞争力逐步增强,在竞标中获得的合同金额数也在逐年上升。
但同时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也面临较大困难。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细化,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使得中小企业在实际参与过程中无法切实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部分采购人的大企业、大品牌意识过强,常以企业的注册资金等设限,人为地限制中小企业竞争;还有很多中小企业虽然在竞标中获得较大份额合同,但其代理的大多是国内外大型企业的产品,本身直接制造和提供的产品、服务较少,往往导致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