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江西环境资源审判”4月19日发文,公布了一则中央环保督导组督办污染环境案获终审宣判。
被告单位晨鸣纸业(000488,SZ)子公司江西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晨鸣纸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郭某龙等七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追缴江西晨鸣纸业和郭某龙违法所得2272万余元。
记者获悉,该案起因系2018年6月,江西晨鸣纸业违规处理污泥被中央环保督导组发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
经审理查明,江西晨鸣纸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有银、钴、铬、铜等有害物质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污泥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但江西晨鸣纸业违反法律规定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委托给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郭某龙运出厂区处理。
2014年9月以来,郭某龙以南昌圆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承接江西晨鸣纸业上述污泥外运业务,指示被告人李某青、陶某全具体负责外运污泥的处置。上述污泥由郭某龙、李某青、陶某全安排车辆外运出厂后,直接倾倒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瓜洲村砖窑厂附近等多个地点。在污泥的外运和倾倒的过程中,李某青主要负责组织运输污泥、寻找倾倒点等行为,陶某全主要负责管理账目等。庞某华、贾某东、陈某、汪某娥在倾倒污泥事件发生时分别担任江西晨鸣纸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处处长、环保科科长。
2018年6月20日左右,江西晨鸣纸业污泥外运并倾倒在瓜州村的事实被中央环保督导组发现。2018年6月23日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西晨鸣纸业污泥外运处置进行调查,并于2018年6月26日以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含重金属)案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刑事侦查。
经鉴定,郭某龙等外运污泥总吨数为503404.533吨,收取运费22722493.58元。违法倾倒污泥所产生的清运、修复费用等共计1054.282829万。郭某龙家属、江西晨鸣纸业分别交纳了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300万元和7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西晨鸣纸业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郭某龙等人无污泥处理能力和资质,而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泥交由其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庞某华、贾某东、陈某、汪某娥在江西晨鸣纸业严重污染环境事件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郭某龙伙同李某青、陶某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对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即直接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龙非法处置污泥从江西晨鸣纸业获得的运输费,可以认定为其非法所得;江西晨鸣纸业以较少的成本支出换取更大的利益,实际上减少了污染防治费用的支出,节约了生产成本,符合违法所得(支出减少)的实际情况。因侦查机关未查实江西晨鸣纸业节约成本的具体数额,但根据江西晨鸣纸业委托郭某龙外运污泥倾倒数量以及双方交易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的差额,其节约的支出超出郭某龙违法所得数额。依照共同犯罪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江西晨鸣纸业、郭某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污泥处理为外包公司
江西晨鸣纸业犯污染环境罪一案终审,晨鸣纸业尚未对此案终审发出公告。
不过,在2020年6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晨鸣纸业曾发布过公告。晨鸣纸业称,2018年6月22日,环保督察组对群众反映的瓜州村工业污泥倾倒事件进行了现场督察,并确认污泥来源为外包公司非法倾倒所致。案件发生后,该外包公司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其公司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并提起诉讼。
另经江西晨鸣核查,江西晨鸣前生产处相关人员庞某等4人(本案涉案人员)与外包公司签订固废处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运出的污泥仅限于用作堆肥,堆肥场地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污泥的运输与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费用均由外包公司负责。
在对外包公司的后续管理中,由于上述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不到位,导致未及时上报外包公司的固废实际处置情况,致使江西晨鸣主要管理层对外包公司非法倾倒行为不知情,延误了最佳的补救时机。2018年8月30日,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给江西晨鸣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江西晨鸣做出行政罚款10万元,公司已在2018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4月19日晚间,晨鸣纸业发布了2021年一季度报告,公司实现净利润11.79亿元,同比增长481.42%。晨鸣纸业最新股价为10.84元,市值323.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