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zhan摘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和规划目标,从八方面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从五方面明确示范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建立了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机制。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定义、宗旨、条件、申请办法、优惠扶持以及考核机制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12月7日发布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定义、宗旨、条件、申请办法、优惠扶持以及考核机制等。
《办法》对于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了示范企业的宗旨与规划目标
《办法》对于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定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指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办法》还确定了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此外,《办法》也确定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即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八方面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办法》从合法经营、规模效益、技术装备、创新研发、管理体系、绿色环保、人才队伍、地方扶持等八个方面规定了申请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合法经营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模范遵守行业相关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在规模效益方面,规定申请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需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在技术装备方面,规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
在创新研发方面,规定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并建有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在管理体系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在绿色环保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办法》还指出,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在人才队伍方面,规定申请企业需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
在地方扶持方面,规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此外,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办法》对符合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
五方面明确示范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办法》从项目资金、产业政策、管理措施、评选奖励、进口设备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印刷企业涉及其中的前四项。
在项目资金方面,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在产业政策方面,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在管理措施方面,规定示范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在评选奖励方面,规定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建立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机制
《办法》规定,对于示范企业,需要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另外,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