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上海拟立法:外包装明显破损快递主动告知先验再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新民网   浏览次数:8607   版权与免责声明
  【ppzhan摘要】今后,上海市快递企业递送的快件,如果出现外包装有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形的,快递企业必须要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内件再签收。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今后快递企业在特定时期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服务承诺,并在收寄快件时告知寄件人。
  
  沪拟立法明确: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快递需主动告知"先验再收"
  
  今后,上海市快递企业递送的快件,如果出现外包装有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形的,快递企业必须要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内件再签收。这是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中透露的信息。
  
  记者看到,《办法(草案)》中首先明确,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前,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业务合同条款,并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快件,快递企业有权要求寄件人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快件安全性证明,并以电子数据和书面的形式记录快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以上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而一旦快递企业收下快件,《办法(草案)》中规定,快递方应当按照约定的递送时限,将快件递送至收件人或者双方约定的地点。同时明确,快件外包装完好的,可由收件人签收;快递外包装有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形的,除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对验收另有约定外,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办法(草案)》中还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向收件人当面递送快件提供便利,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草案)》中明确,因机关、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快递从业人员无法向收件人当面递送快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接收快件的场所,并安排人员妥善保管快件,及时予以转交。(李欣)
  
  破解节假日、促销时“快递不快”:特定时期需预先明确服务承诺
  
  对于很多习惯于网购的人来说,逢年过节或是商家大促销时,往往是购买欲强却受“打击”之时:由于在这样的特定时期,各快递企业业务激增,常常出现“快递不快”、甚至快件积压、延误等问题。对此,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今后快递企业在特定时期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服务承诺,并在收寄快件时告知寄件人。
  
  “目前,一些快递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顾及自身的快件处理能力,盲目承接业务,造成快件积压、延误。”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李惠德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在春节等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期尤为明显,“‘快递不快’的状况十分普遍。”
  
  记者注意到,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办法(草案)》中借鉴了部分快递企业实践中的可行做法,相应增加了对快递企业业务经营的告知要求,从而尽可能缓解快递服务的供需矛盾。
  
  记者看到,《办法(草案)》中首先要求,快递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根据春节等特定时期的快递业务量变化情况,预先明确特定时期的快递服务承诺,“该快递服务承诺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在收寄快件时告知寄件人,从而方便用户事先做好准备并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办法(草案)》要求,针对商品促销等可能导致快递业务量激增的特殊情形,从事促销活动的商家应当事先与快递企业协商快件寄递方案,从而有利于快件的妥善寄递;快递企业需要相应变更快递服务承诺的,也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记者亦注意到,对于因快递企业破产、转产、停业,未妥善处理已收件便停止快递经营业务,从而造成快件积压、延误的,《办法(草案)》明确赋予了市邮政管理局进行紧急处置的职权,并要求邮政企业或其他快递企业服从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处置突发性快件积压事件时的统一调度,及时运递积压快件。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