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近日通过了《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六大类产品必须有“身份证”,而对于擅自使用或者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等行为,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六大类预包装产品须有商品条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农药、化肥、种子。
对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假条码高罚3万元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对违反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