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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必胜   浏览次数:7491   版权与免责声明
  按商务部有关要求,上海市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于即日开始,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工作,按以下要求于4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办,并完成网上填报,逾期将不再办理。
  
  一、企业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附件1)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
  
  (二)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三)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四)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必须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五)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六)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报关单右下角签发日期为准);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银行签章内日期)。
  
  二、企业申请贴息应填报和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件2)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补充如下: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必须登录进口贴息申报系统(网址:jktx.chinabidding.com),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应电子数据。生成的表格打印(复印)后形成上报书面材料的组成部分。
  
  (一)进口产品(《目录》二、三、四)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自行撰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简要说明即可)
  
  2、在线填报写的《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样表见附件3,需法人签字)打印(复印)件及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线填写的《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并打印(复印)件;
  
  按各报关单列明的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原产地”栏中须注明产品原产国(地区);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中须注明产品或鼓励发展重点行业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并提供产品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是进口合同中列明的商品技术参数、产品说明书等)。
  
  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的,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通常是进口合同)。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实际进出口额(美元)”栏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填写。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6、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7、进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目录》三)项下的设备,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等原因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序号C44)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二)进口技术(《目录》一)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简要说明即可)
  
  2、在线填报写的《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样表见附件3,需法人签字)打印(复印)件及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线填写的《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打印(复印)件;
  
  “原产地”栏中须注明技术的原产国(地区);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中须注明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付汇凭证》上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实际进出口额(美元)”栏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填写。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5、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技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6、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请在付汇凭证上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3年起,对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础按比例支付的技术费给予一次性贴息,本年度申请获得贴息资金的,今后将不能再次申请。(新规定)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三、其他要求:
  
  (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二)企业在收到财政主管部门拨付的进口贴息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登录进口贴息申报系统填写贴息资金到位日期及金额。(不填写的可能影响下一年度申报,新规定)
  
  四、重要提示:
  
  ★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前文所列明的材料顺序排列,未申报过的企业可准备好材料后电话咨询再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每页均要加盖企业公章。合同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企业将申报材料送机电办审核时,需携带复印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报关单等原件已交银行等部门的,请协商相关部门借出原件审核后送回)。
  
  ★本市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将申报说明(附件3)的电子版光盘一份(拨付贴息资金时需要相应的数据,请各单位认真核对填写,如因账号等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拨付贴息资金,责任自负)。
  
  另:因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正式文件尚未下发,不排除以上通知内容变动的可能,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抓紧申报,如有变动,以财政部商务部的终正式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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