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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继续实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5065   版权与免责声明
  【ppzhan摘要】中国商务部裁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由6.4%调整为4.7%。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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