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皮包装  真空包装机  礼品包装盒  瓦楞机  光电传感  钉箱机  缠绕机  包装  废纸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正文

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继续实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5085   版权与免责声明
  【ppzhan摘要】中国商务部裁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倾销税由6.4%调整为4.7%。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大家共同分享学习,如作者认为涉及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版权与免责声明:

1、中国包装网运营的信息资讯发布平台,在任何情况下,本网所发布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的建议,任何人和企业据此进行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网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联系方式:0579-82057115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章程 | 网站制度 | 首批重点电商平台 | 评选专题单页 | 荣誉证书 | 世界包装组织成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TOP100 | 中国商业网站100强 | 浙江电子商务10强 | 首批重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 法律顾问
包装网竞价推广 | 广告服务 | 广告中心 | 客服中心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荣获2017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