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外VOCs排放标准,你知道哪些?
美国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
常规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有机物(VOCs)、酸性气体(氟化物、HCl)等。美国为控制光化学烟雾和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对VOCs的排放作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涉及这类污染物的行业都制订有行业排放标准,包括炼油、石化、精细化工(杀虫剂、涂料、染料颜料等杂项有机化学品)、油品储运、制药、表面涂装、出版印刷、铸造、服装干洗等。在排放标准中又根据排放源类型的不同,分工艺排气、设备泄漏、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五类源,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工艺设备和运行维护要求,具体见表1。
美国颁布的有关VOCs的排放标准还包括《消费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筑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汽车修补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气溶胶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
有害大气污染物
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够引起或预测能够引起死亡率增加或能使严重的、无法治愈的、致人伤残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
美国列出了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HAP),包括无机HAP和有机HAP,其中有33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美国EPA针对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单制定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AP),分为两个法规号,CFRPART61(即通常所说的NESHAPs)和CFRPART63(即通常所说的大可得控制技术标准)。
NESHAPs对特定的危险性有害大气污染物,包括氡气、铍、汞、氯乙烯、核素、石棉、无机砷、苯等,均发布了固定源排放标准。大可得控制技术(MACT)标准是以技术为基础制定的,并将排放源排放的多种污染物按有机HAP和无机HAP统一控制。
欧盟
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欧盟发布的有关VOCs排放的指令有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指令,关于特定大气有害物质高排放量的指令(2001/81/EC),有机溶剂使用指令(1999/13/EC),涂料指令(2004/42/EC),油品储运指令(94/63/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员国对金属加工制造、化学工业、废物管理等33个工业行业部门的大气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2001/81/EC指令对4种特定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NH3)规定了成员国到2010年的高排放总限制;1999/13/EC指令规定了20种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的VOCs排放限值;2004/42/EC指令从产品源头规定了建筑涂料、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g/L);94/63/EC指令要求储油库采取措施减少蒸发损失(90%或95%以上),配送过程进行油气回收等。
德国和日本
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TALuft,2002),将气态有机污染物(I类176种,II类10种)、致癌物(20种)划分为几个类别,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有机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划分为两级,排放限值分别为20和100mg/m3;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划分为三级,排放限值分别为0.05、0.5和1mg/m3。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这六类VOCs重点源包括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