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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修订草案再审 修改意见预示哪些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6   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浏览次数:3179   版权与免责声明
  【包装印刷产业网 行业标准】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固废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召开了座谈会。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地调研,召开专家咨询会等,仍做了不少工作。
   因此,徐辉在汇报中介绍了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
   总结一下可以包括为几个方面:
   ① 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细分深入;
   ② 考核考评与监督管理;
   ③ 联防联控和打击跨界转移;
   ④ 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⑤ 生活垃圾分类;
   ⑥ 奖惩和保障制度;
   ⑦ 技术攻关。
   基本上都是基于目前固废处置现状,围绕垃圾分类推进和“无废城市”建设而提出的。本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是源于紧跟精细化管理升级的大趋势,草案中91条到109条的变化,在一次次推敲中更契合目前固废处置形势、重点和难点问题。
   那么,针对初审的修改意见中,有哪些点要划重点呢?
   ——垃圾分类入法是重中之重,修订意见认为,“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危废全过程监管需要更细致,修订意见认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于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
   ——除了上述惩罚,修订意见也认为,应“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与目前主流规定一样的是,修订意见也认为,“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原标题:固废法修订草案再审 修改意见预示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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