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截至2019年底,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小区覆盖率已经接近70%”的基础上,2020年垃圾分类实施“大作战”再继续。
近期了解到,目前通过立法进行管理约束并明确垃圾分类实施时间的城市又增加了8座城市。
8月1日实施:广西南宁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11月1日实施:山东泰安、江苏南京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指定地点或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2020年7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组会议审查批准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计划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表明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要求南京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12月1日实施:安徽合肥、天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9年3月,《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次条例的出台,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于近日审议通过,标志着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步入了法治化管理的快车道,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2021年起实施:河北、陕西西安、河南焦作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历时18个月,经过三次审议,是国内首部直接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其中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7月30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西安未来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此外,西安还将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移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理的,移出地应当向接受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
近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应当沥出水分后投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根据环保在线整理,今年以来,加入垃圾分类行列的城市越来越多。山西、苏州、铜陵等城市已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乌鲁木齐市于6月30日开始实施,武汉、烟台和扬州于7月1日启动垃圾分类,海口、长沙等地将于10月开始全面强制实施垃圾分类。
在此推动下,我国垃圾分类进程再次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