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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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申领时限
列入《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核发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 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 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 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