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7日,申请人马某某在被申请人临夏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装卸货物时不慎从成品纸堆上滑落下来,造成申请人左手腕严重受伤,临夏州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
经临夏县劳动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临夏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1.8万元,但被申请人一致拒绝支付。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临夏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案件款。但被申请人法人代表马某某拒不履行案件款,并和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每次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执行时,常常出现该公司已停产、人去楼空的场面。
经请示汇报临夏法院主要负责人后,执行庭干警多方摸排、详细掌握其线索后,12月15日,执行庭13名干警,放弃休息时间,直奔临夏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公司法人马某某堵在了办公室,并将其拘传到了本院执行庭。
经过长达五个小时的法制教育,该公司法人马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委托其朋友王某某(有执行能力)代其交付案件款2万元,并保证于次日下午2点前履行剩余的全部案件款。
12月16日下午2点,王某某将剩余的案件款98000元交付到本院执行庭。至此,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临夏县某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