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登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孙某某在文登区某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7年1月至7月期间,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孙某某将从文登区各废品收购站、电动车维修店、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处购来的废铅蓄电池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擅自非法拆解,并将部分废电瓶内的废酸液排放于院内池中,导致土壤污染。经检测,废品收购站院内土壤中铅的含量为54200mg/kg。
文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并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已对危险物进行了处置,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前科,从重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