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5.5万家“散乱污”企业整治高达92.8%,“回头看”捕捞“漏网之鱼”
经过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查,东莞市“散乱污”企业数量达5.5万家,今年需完成整治的数量约为4万家。截至2019年8月21日,全市共完成综合整治“散乱污”企业48254家(关停取缔19580家,整治改造28674家),整治进展达到92.8%。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整治范围主要集中在印刷、纸品、包装、鞋业、五金、塑胶、皮具、服饰、家具、电子、木材等行业。这批被淘汰的企业污染大、缺证照、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陈耀辉早前表示,从7月起,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将全面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对照整治清单进行严格执法,倒逼其整改,对拟关停、搬迁企业进行清退,并在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清 溪
“散乱污”企业被查封
▼
道 滘
清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
沙 田
8月13日、15日两日查处12家企业
▼
虎 门
对“散乱污”整治保持高压态势
▼
目前整治完成的相关数据并不是最后的结果。今年10月起,市镇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面开展“回头看”,实地检查“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对照整治清单进行销号处理,确保没有“漏网之鱼”,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结合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发现清理不彻底、死灰复燃情况严重的镇街,采取全市通报、媒体曝光等措施。
此外,东莞还将建设“散乱污”企业预警监管系统,借助大数据管理,及时调度供电、供水、工商、环保等部门信息进行归集、分析,智能筛选出疑似“散乱污”企业,将预警信息推送至企业、村(社区)和政府监管部门,实现智能预警、精准发现“散乱污”企业,把预警平台打造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抓手。
为期2个月违法排污大整治利剑专项行动紧力接棒,企业不达标排污或将面临刑拘
此次违法排污大整治利剑专项行动从8月29日正式启动,以茅洲河、石马河、东引运河和寒溪河等流域为重点区域,详细检查流域内存在偷排直排问题较多和水污染严重区域内的电镀、表面处理、阳极氧化、漂染、印花、洗水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废水回用零排放企业,深入核查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运行、零散废水转移的规范性,依法严肃查处超标排污、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直排等生态环境流域违法行为。
各片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采取“5+2”“白+黑”、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对重点涉水企业、“零排放”企业开展集中错时监管执法检查;采取“三不、三直”(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的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检查,破解人情执法甚至地方干预执法的问题。原则上各片区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夜查,1次周末检查,每个区域检查企业数应不少于800家。
同时设立稽查督导,以提升行动效能。专项领导小组组成4个督导组对各流域的开展情况进行稽查督导,原则上每月现场稽查督导不少于3次,重点检查执法成效,及时发现并解决疑难杂症。
利剑出鞘,愈显锋芒。从8月29日到9月1日,就出动175名执法人员,对12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为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侧重不同的检查内容,按照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整治方式。
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责令关闭。
超标排放生产废水: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或责令停业关闭;
▲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或责令停业关闭;
▲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还将有更多的企业将接受环境检查部门的“登门拜访”,为了不让自己历尽千辛经营起来的心血付诸东流,最佳的办法就是依规整治。包小编已收集好环保督查具体清单,供大家参考。
地方检查相关问题:
环保监察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
2、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3.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批准